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关于哈尔滨市调整未按时申报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2008)

2017-06-20 08:00:02 无忧保
关于哈尔滨市调整未按时申报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2008) 为确保完成2008年失业保险征缴任务,1-4月失业保险中心对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进行了核定。按照《关于调整2008年度失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通知》(哈劳社发[2008]44号)的要求,5月起失业保险缴费将以新基数进行收缴。对于未按时申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做如下处理: 一、对上年月平均工资达到社会平均工资60%的参保单位的调整意见从5月起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每人每月上年实际缴费工资的110%。这项调整的文件依据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暂时按照用人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 二、对上年月平均工资未达到社会平均工资60%的参保单位的调整意见 1、从5月起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社会平均工资的60%,即每人每月按1105.2元×3%=33.16元收缴失业保险费。这项调整的文件依据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中“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市或县(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按照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2、 从6月起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5月缴费基数的110%,即每人每月按1105.2元×110%×3%=36.48元收缴失业保险费。这项调整的文件依据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暂时按照用人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 三、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的要求,上述参保单位携带有关资料到失业保险中心收缴科核定后,按照重新核定后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以前月份收缴的失业保险费不办理多退少补。 特此通知。

标签: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失业保险缴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