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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藏政发[2006]35号文件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若干规定

2017-06-20 08:00:02 无忧保
关于藏政发[2006]35号文件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若干规定 各地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6]3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将失业保险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现就《意见》中有关失业保险政策作如下规定:一、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的单位。二、失业保险补贴主要用于缴费单位在职职工培训、富余人员就业培训、待岗人员和单位内部退养人员的生活补助。三、失业保险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由劳动就业部门年初编制失业保险补贴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失业保险补贴预算,按季度将失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到劳动就业部门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驻成都办事处失业保险补贴预算由自治区就业局统一编制。各参保单位申请的失业保险补贴,由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月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财政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劳动就业部门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劳动就业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保险补贴拨付给申请单位。四、缴费单位申请失业保险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连续3年以上按时足额缴费,无裁员的;(二)单位无欠费的;(三)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五、缴费单位申请补贴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一)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二)失业保险补贴申请表;(三)单位缴费证明;(四)单位职工工资花名册;(五)单位申请补贴人员花名册;(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六、缴费单位申请失业保险补贴从单位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算3年或5年,按照单位缴费(2%,下同)累计总额计算。缴费单位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只能申请一次失业保险补贴。七、补贴标准(一)缴费单位连续3年按时足额缴费、月缴费金额不足2000元的,按照单位缴费的5%给予补贴;(二)缴费单位连续3年按时足额缴费、月缴费金额满2000元,不足4000元的,按照单位缴费的6%给予补贴;(三)缴费单位连续3年按时足额缴费、月缴费金额满4000元,不足6000元的,按照单位缴费的7%给予补贴;(四)缴费单位连续3年按时足额缴费、月缴费金额满6000元,不足8000元的,按照单位缴费的8%给予补贴;(五)缴费单位连续3年按时足额缴费、月缴费金额满8000元,不足10000元的,按照单位缴费的9%给予补贴;(六)缴费单位连续3年按时足额缴费、月缴费金额满10000元以上的,按照单位缴费的10%给予补贴;(七)缴费单位连续5年按时足额缴费的,按照单位缴费的30%给予补贴。八、失业保险补贴支出年终决算列“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中的其他支出”科目,同《失业保险报表制度》一同上报同级财政部门。缴费单位申请的培训补贴和生活补助发放情况,要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九、失业保险基金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地区,劳动就业部门不得批准使用失业保险补贴。十、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单位申报经费项目,要严格审查,严把经费审批关,防止失业保险基金流失。申报单位对生活补助发放情况要提前一周进行公示。十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骗领失业保险补贴的缴费单位,由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追回,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2至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十二、违反失业保险基金其他规定的,依据《西藏自治区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相应具体条款进行处罚。十三、本规定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附件:1、失业保险补贴申请表2、失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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