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新出台的失业保险金调整政策


为保证全民生活都能够拥有好的保障,近日,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联合市人社局刑发了《劳动人民社会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中明确要求企业职员享有社会失业保险的义务。为此,《条例》还对失业保险制定了2016年的最新政策。下面,就让小编来给大家做一下讲解吧。鞍山市调整的业保险金据了解,按照《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依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的规定,决定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铁东区、铁西区、千山区、立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鞍山经济开发区、千山风景名胜区失业金发放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840元和735元两档,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056元和924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失业金发放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720元和630元两档,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960元和840元。调整后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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