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东营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东营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障作用,确保我市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9]10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审核、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第三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隶属于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和失业人员的管理等工作。其人员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业务经费不足时,由市财政予以补贴。 第四条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由市、县区分别按原所辖区域负责,征缴的失业保险基金存入原财政专户。 第五条 市级统筹前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部分,由各县区储存、管理、使用。原下岗职工生活保障资金结余部分,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第六条 失业保险金发放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执行。各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所属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报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中央驻东营单位、省驻东营机关事业单位及市直单位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由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支出,由县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第七条 县区当年征缴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先动用历年结余;仍有缺口的,由当地财政和市级统筹基金分别承担30%和70%。在当地财政资金到位及完成失业保险费征缴任务(90%以上)和年再就业目标(30%以上)的前提下,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统筹基金。市级统筹基金不敷使用,且省调剂后仍有缺口时,由当地财政兜底。 第八条 县区需要统筹基金时,应首先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后,经市财政部门核实并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再由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县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县区申请的统筹基金应严格按照申请项目、用途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用途或挪作他用。 第九条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地反映失业保险基金增减、失业人员变动情况。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失业保险统筹基金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合理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二00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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