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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省直管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2017-06-20 08:00:02 无忧保
关于提高省直管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参保单位: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提高省直管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具体标准如下: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及其本人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及其以上的,其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每月440元;满1年不足10年的,其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每月385元。此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每人每月增加医疗门诊费10元,随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以后不再报销医疗门诊费。有关失业人员住院医疗补助金的申领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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