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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台州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08)

2017-06-20 08:00:02 无忧保
关于调整台州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08)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台政发〔2008〕56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台政发〔2004〕2号)的精神,决定调整我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为637.5元/月;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为585元/月。同时按规定提高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从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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