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07)


关于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07) 为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5号)第二十条规定,现决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7〕46号)公布的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调整全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07年12月起执行。 附件:1.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失业保险金标准对照表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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