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常州市市级统筹区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的通知(2008)


关于调整常州市市级统筹区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的通知(2008) 各辖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委十届会议关于改善民生的要求,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金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的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2008年10月1日起,我市市级统筹区新办理退工的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失业人员本人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最高不超过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按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计发。同时,对市级统筹区2008年9月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512元,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也作相应调整。调整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后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应参照本通知精神制订相应实施意见。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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