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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7-06-20 08:00:02 无忧保
关于印发《湖南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湖南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处。                            二00八年一月九日               湖南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防范和化解失业保险基金运行风险,规范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号)和《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内部控制是指各级经办机构对系统内部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失业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及业务行为进行规范、自律、监控和评价的方法、程序、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本规定的内部控制由总则、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管理与监督等内容组成。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控制  第五条: 失业保险组织机构按照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设置。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征缴、个人缴费记录管理、待遇审核及支付、财务管理、稽核监督、信息系统管理等工作部门或经办岗位。  第六条: 各级经办机构要按照设置的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形成内部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建立明确的失业保险领导授权制度。对授权范围、权利监督、定期轮岗、离任审计等内容做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各级经办机构必须建立有效的内控考评制度。  第三章 业务运行控制  第九条: 失业保险的各项业务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各项业务由业务部门或经办机构负责把关,信息和数据必须经两个以上业务岗位审核之后才能进入信息系统。  第十条: 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失业保险政策、业务流程、参保单位需提交的审核资料、经办机构职能、岗位人员职责、办理业务的时限、内容、经办人员等信息应公开透明,通过上网、上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123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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