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昌吉州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昌吉州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县(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08]5号)文件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新劳社字[2008]7号)文件的规定,我州于2008年1月1日起对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即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各县(市)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本次调整后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对本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以及其它失业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二、以前年度因各种原因未及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变动对本统筹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其它失业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的,一律按照本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接到通知后尽快组织落实,使失业人员按照新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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