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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2017-06-20 08:00:02 无忧保
转发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铁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新疆石油管理局,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最近,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06]34号),对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的通知》(新政发[1999]17号)规定,决定对自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次自治区调整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即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本次调整后不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对本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其它失业保险待遇进行调整。二、以前年度未及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变动对本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其它失业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的统筹地区,一律按照本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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