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宿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08)


关于调整宿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08)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107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宿政发[2006]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医疗费,按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确定。二、自2008年7月1日起,全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为843元/人·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得低于337元/人·月。失业人员失业前缴费基数高于最低缴费基数的,应按实际缴费基数计发,但最高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2008年7月1日前进行失业登记的,并正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失业人员,其所享受失业保险金低于337元/人·月的,从2008年7月1日起按新标准执行。门诊医疗费按失业保险的标准的10﹪,按月发给个人包干使用。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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