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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2017-06-20 08:00:02 无忧保
关于贯彻执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市、州劳动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07年4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35号令(以下简称“省政府第35号令”)公布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第35号令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关于失业保险参保适用范围问题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除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外,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均属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主要是指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等民间组织和团体。 其他经济组织,主要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二、关于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筹集问题 事业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财政全额拨款的,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差额拨款的,所需资金按财政拨款同比例纳入财政预算,其余部分自行筹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需资金自行筹集。三、关于建立个人缴费记录问题 个人缴费记录的具体内容,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69号)执行。为便于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工作的开展,各地在建立个人缴费记录时,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信息函〔2005〕21号)要求进行,以满足其中44项指标的统计要求。四、关于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州级统筹问题(一)精心设计和逐步完善失业保险基金市州级统筹实施方案。搞好失业保险基金市州级统筹,首先要按统收统支的模式,明确相应的原则、具体操作办法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其次要明确市州与各县市区在基金征收、基金支出、基金管理、为失业人员提供服务等相关工作中的责任。同时,严格绩效考核,推动各层级认真履行职责,避免某些工作环节由于目标任务不落实造成责任缺失。(二)优化失业保险业务流程。要适应失业保险基金市州级统筹需要,结合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金保工程和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对失业保险业务流程做出相应调整,改进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批准、支付等环节的工作,为失业人员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服务。各地实行市州级统筹后,要继续做好基金征收、发放和管理工作,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搞好相关工作的衔接和部门之间的配合,规范运作,保证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工作效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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