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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苏州市失业保险金最低享受标准的通知(2007)

2017-06-20 08:00:02 无忧保
关于调整苏州市失业保险金最低享受标准的通知(2007)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按照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苏府[2006]38号)精神,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基本生活,合理确定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水平,促进和谐苏州建设,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的最低享受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最低月享受标准: 失业保险金最低月享受标准从320元调整为400元。 二、调整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执行时间: 调整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时间,各地统一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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