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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2017-06-20 08:00:02 无忧保
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劳动局、劳动就业局、财政局,省农恳总局劳动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服务公司: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社部发[2004]1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 要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重要性的认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事业单位也要调整人员结构、减员增效、降低成本,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因此,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分流富余人员,同样是事业单位所面临的艰巨任务。为给事业单位改革创造更加有利的哦件,必须把事业单位全部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以保证职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并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任何单位都不应当以本单位没有失业人员为理由拒绝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既是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也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尽的社会义务。二、 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情况检查工作。各地要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通知》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于10月15日前,将本地区包括所属县(市)、区应参加、已参加和未参失业保险的单位数量、职工人数、工资总额以及参保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写出书面报告,分别报省劳动保障厅失业保险处和省财政厅社保处。三、 落实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所需资金。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资金来源要按照《通知》要求加以落实。保证事业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二〇〇〇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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