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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程序的通知

2017-06-20 08:00:02 无忧保
关于严格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程序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失业待遇审核,完善失业保险发放程序,确保失业保险基金不流失,现就严格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核失业职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指下列人员: 1、 终止劳动合同的; 2、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 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5、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四、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必须出具有效的工商营业证明,并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详细填写《失业职工登记表》、《失业证》及失业职工花名册,并保留备案。要保证失业职工及时享受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 六、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七、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遵守《失业保险条例》,严格执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确保失业保险基金不流失。 特此通知 锡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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