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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2007年失业保险费的通知

2017-06-21 08:00:02 无忧保
关于核定2007年失业保险费的通知 市直各委、办、局(室),社会团体,中央、自治区驻临河区各企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7年社会保险征缴计划的通知》(内政字[2007]41号)精神,为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的完成,切实加强失业保险核定征缴工作,现就核定2007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失业保险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定范围 根据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国有、集体、私营等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属核定范围。 二、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具体按照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为核定缴费工资。 三、征缴比例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具体要求和处理办法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务于2007年5月底之前,带上本单位工资发放表,到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科(新华西街劳动保障大楼)核定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拒不核定失业保险人数和征缴金额的单位,我们将采取以下处理办法:一是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二是企事业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不得申报和评选市级以上先进单位和个人;三是不得评为“诚信守法企业”;四是按照国务院令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做出相应经济处罚。 巴彦淖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七年四月四日主题词:劳动保障 失业保险 通知                            抄送:各旗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局。                                             巴彦淖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年4月4日印发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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