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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嘉兴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07)

2017-06-21 08:00:02 无忧保
关于调整嘉兴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07) 各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嘉兴港区劳动人事局: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嘉政发[2007]91号)、《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二十二条以及《印发关于贯彻〈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4]21号)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9月1日起,全市失业人员每人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提高到525元;医疗补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3元;计划生育补助费调整到1600元;其他待遇标准不变。 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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