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贵州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07)


关于调整贵州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07) 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我省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省人民政府批准,已于2007年11月1日执行。按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第十六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单位所在县(市、区、特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现将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作出如下调整,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类区:由385元/月调整为455元/月 二类区:由350元/月调整为420元/月 三类区:由315元/月调整为385元/月 以上标准从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及区域划分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