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通知(2007)


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通知(2007)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的简复单》(府办简复第B20071367号)精神,决定从2007年9月1日起,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根据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即从原来的525元/月调整到680元/月。萧山、余杭两区的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各县(市)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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