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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石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7-06-21 08:00:02 无忧保
关于印发《黄石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五章 罚则第六章 附则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四年四月十六日黄石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黄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境内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都必须按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失业后,依照《条例》、《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住所地不在城镇,但已按公司法的规定规范运作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参加失业保险,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失业保险,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大冶市、阳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属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承办失业保险的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失业保险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失业保险工作应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再就业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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