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市在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失业保险费征缴、规范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发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和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维护了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04]28号)精神,确保失业保险政策落到实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应保尽保。除经各级机构编制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和“三定”方案明确为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不包括工勤人员)外,城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中工勤事业编制人员,都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到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港地区)学习、进修和工作,取得境外永久居民身份证后,不再缴纳失业保险费,应及时办理终止失业保险关系的手续。  二、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征缴行为,切实做到应收尽收。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按其工资来源渠道列支,市、县(区)两级政府应将由单位负担的部分列入年度财政综合预算并按时划拨到位。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单位代扣,依法按期缴纳。  企业在改制中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和滞纳金应予补缴,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和滞纳金应按法定清偿顺序从清偿资产中以货币形式依法征缴。  三、按规定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职工中断失业保险参保关系后,个人缴费记录应予以保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确保个人缴费记录的基本内容清楚、准确,保存完整、安全并提供查询服务。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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