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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2017-06-21 08:00:02 无忧保
芜湖市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经2005年4月4日第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二00五年四月十九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下分别简称单位、职工)。第三条 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失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二)拟定失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三)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四)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按照规定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失业保险关系,负责办理转移、终止、接续手续;(二)负责用人单位缴费档案的建立、管理和职工个人缴费记录工作;认真配合地税部门征缴和清理欠费工作;(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档案审核、接收、管理和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与管理;免费为失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四)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以及预算、决算方案的编制与执行;(五)审核确认失业人员领取资格,核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六)核拨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工作;1234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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