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附:修正本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决定附:修正本 经2005年1月26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二月三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改为第六条,并删除“领取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的字样。  二、第六条改为第七条,并修改为:“失业保险金和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可支付能力,对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逐步实行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失业保险政策。”  四、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并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7月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办法》同时废止。”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修正)  第一条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123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