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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国营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二)濒临破产的 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三)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 (四)企业辞退的职工。 第二章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三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一)企业按照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 额的1%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二)职工待业保险基 金存入银行后,由银行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的利息;(三)地方财政补贴。 第四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使用。不敷使用时, 由地方财政补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和财务管理办法,由劳动人 事部会同财政部制订。 第五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所在市、 县主管职工待业救济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户。 第三章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六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一)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和濒临 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二)宣告 破产的企业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医 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三)宣告破产的企业 离休、退休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而又符合离休、退休条件 职工的离休、退休金;(四)企业辞退的职工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在 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五)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六)扶 持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七)待业职工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费。 第七条 待业救济金, 以职工离开企业前两年内本人月平均标准工资额为基 数,按以下办法发放:(一)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 间被精减的职工,在宣告破产和宣告濒临破产法定整顿期以后,工龄在五年和五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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