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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2017-06-21 08:00:02 无忧保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国营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二)濒临破产的   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三)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   (四)企业辞退的职工。      第二章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三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一)企业按照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   额的1%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二)职工待业保险基   金存入银行后,由银行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的利息;(三)地方财政补贴。      第四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使用。不敷使用时,   由地方财政补贴。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和财务管理办法,由劳动人   事部会同财政部制订。      第五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转入所在市、   县主管职工待业救济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户。      第三章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六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一)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和濒临   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二)宣告   破产的企业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医   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三)宣告破产的企业   离休、退休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而又符合离休、退休条件   职工的离休、退休金;(四)企业辞退的职工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在   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五)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六)扶   持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七)待业职工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费。      第七条 待业救济金, 以职工离开企业前两年内本人月平均标准工资额为基   数,按以下办法发放:(一)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   间被精减的职工,在宣告破产和宣告濒临破产法定整顿期以后,工龄在五年和五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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