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


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中央驻津单位: 为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3号),制定了《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再就业优惠证》是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时,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 第三条对具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和本市城镇户口的下列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 (一)1984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尚未实现再就业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三)破产关闭企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尚未就业的原国有、集体企业人员;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本条(二)项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包括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因企业改组改制集体转入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失业人员。 第四条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 企业内部的退休、退养、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二)困难企业中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 (三)进入托管中心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 (四)本办法下发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五)没有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 第五条 《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发放程序: (一)下岗职工向所属企业提出申请,填写《下岗职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情况表》。企业核实其下岗身份和再就业状况等情况,在《下岗职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情况表》签署意见。 区县属企业和坐落在本区县的中央、外省市驻津企业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市属企业送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复审后,统一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发。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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