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本级2004年度失业保险金


关于调整省本级2004年度失业保险金 省直各参保单位:根据《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关于调整湖南省2004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湘劳社通字[2004]10号)的有关规定和长沙市执行46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实际情况,从2004年8月1日起,省本级失业保险金标准由320元/月调整为368元/月,月标准提高48元;门诊医疗费标准由16元/月调整为18.4元/月,月标准提高2.4元。失业保险金调整后,与失业保险金标准挂钩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作相应调整,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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