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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下岗职工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办法


关于天津市下岗职工职业技能鉴定的管理办法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津职鉴[2003]2号各区、县、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做好二○○二年再就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津劳办[2002]20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搞好下岗职工的技能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增强下岗职工再就业能力,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1、下岗职工的技能鉴定工作,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由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第18所具体负责实施并对鉴定质量负有监督责任。  2、鉴定工种  ①市职业技能鉴定统考工种: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烹调师、西式面点师、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前厅服务员、美容师、美发师、商品营业员、超市理货员、超市收银员、家政服务员、计算机操作工、花卉工。  ②市职业技能鉴定统一命题工种:车工、钳工、电工、维修电工、汽车驾驶员、汽车维修工、无线电装接工、制冷工。  3、鉴定等级:初级。  4、鉴定方式  ①统考工种:统考工种使用的试卷和考评员的派遣工作,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安排,报名工作需在考前10天完成。市内六区鉴定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第18所采取集中上点统一考核的方式进行。  ②统一命题类:统一命题类的试卷由鉴定中心从国家题库中提取试卷并统一印制,尚未建立国家题库的工种,由鉴定机构按照规定,提前15天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试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印制。考评员由鉴定机构推荐,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考评员部审核同意后,开展考评工作。报名时应在报名表上注明承担鉴定工作的鉴定机构,原则上考核应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考点开展鉴定工作,如确有需要另设考点的,须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批后予以安排。报名工作应在考试10天前完成。  5、鉴定时间  每年度1至12月份每月的22日,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6、鉴定费用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7、为了加强对下岗职工鉴定工作质量的管理,我们将对鉴定程序、考场纪律、考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8、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9、本办法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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