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再就业能力鉴定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再就业能力鉴定的实施办法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险[1999]39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关于严格规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运作的意见》(津劳局[1999]356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运作,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特提出再就业能力鉴定实施办法。 一、再就业能力鉴定的范围 已进入企业再就业中心的下岗职工,男不满五十周岁、女不满四十五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本人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可进行再就业能力鉴定。1999年仅鉴定进入再就业中心的原持绿卡职工。 二、再就业能力鉴定的申报程序 符合再就业能力鉴定范围的下岗职工,本人提出再就业能力鉴定的书面申请,并附有关病情材料,填写再就业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表样附后),经企业核实,报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批准后,由企业负责报座落的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 三、再就业能力鉴定的标准 按《天津市职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暂行鉴定标准》(津劳险字[1980]271号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技术监督局GB/T16180-1996)标准进行再就业能力鉴定。 四、再就业能力鉴定的时间安排 从 99年11月初开始、至 99年底要基本完成原持绿卡职工再就业能力的鉴定工作。 再就业能力的鉴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严格鉴定标准,明确办事纪律,精心组织,精心安排,确保此项工作按期完成。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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