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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17-06-21 08:00:02 无忧保
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暂不执行《暂行办法》。  第三条 享受待业保险的人员: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  (二)劳动合同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  (三)因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或根据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被企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四)因违反劳动合同被企业开除或辞退的职工;  (五)因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第四条 《暂行办法》第四条中“实得工资”,是指上年末外商投资企业向天津市统计局报送的《三资企业综合统计月报表》A项4栏“中方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外商投资企业按月以上年末“中方从业人员工资总额”的3%,向座落区、县待业保险机构缴纳待业保险费。  第五条 《暂行办法》第四条中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全部中方职工”,是指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并直接取得个人工资收入的全部中方员工。  第六条 当年新建外商投资企业,自发放工资之月起,按全部中方职工实得工资的3%缴纳待业保险费。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待业保险费,在企业应付工资的应付中方职工“待业保险费”科目中列支。  第八条 对无故不按时缴纳待业保险费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加收滞纳金时,一律从第一次银行退票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未按时缴纳待业保险费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应缴的待业保险费要按月摊入管理费用。区、县待业保险机构亦应建立台帐,分户逐月记录欠缴金额。  第十条 《暂行办法》第五条中的“待业保险基金由市待业保险机构统筹管理”是指:  (一)各区、县待业保险机构收缴的待业保险基金、滞纳金以及由此形成的银行利息,每月25日前,以委托付款方式上缴市待业保险机构;  (二)待业职工和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生产自救费、转业训练费由市统一提取;  (三)市待业保险机构统一向各区、县待业保险机构下拨周转金,用于待业职工的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十一条 《暂行办法》第七条所称“职工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时间”,包括合资、合作企业成立时由组织委派或从原企业选派的职工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经劳动人事部门同意转移到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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