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一)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有关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失业保险工作;2.负责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3.负责失业保险调剂金的计划安排、审核和监督;4.负责审核全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5.负责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制度,对全市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负责全市失业保险基础信息的汇总、管理、对外发布和统计分析工作;7.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二)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1.与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2.负责受理本地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登记、缴费申报及失业保险费决算;3.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建档、建卡、统计工作;4.负责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征收失业保险费的有关资料,协助做好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5.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核算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6.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7.负责指导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开展失业保险工作;8.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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