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6-21 08:00:02 无忧保
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3〕4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的必由之路,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我市失业保险工作,确保其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对于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就业机制,具有重要和积极的意义。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把《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二、明确有关政策规定(一)关于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用人单位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均应参加失业保险。(二)关于缴费基数的确定1、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全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2、职工个人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3、对于难以确定或核实工资总额的单位及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00%确定缴费基数。(三)关于失业保险登记1、凡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均应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123

标签:   省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条例保险失业失业保险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