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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贯彻《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2017-06-21 08:00:02 无忧保
山西省贯彻《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符合《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一)、(二)两项条件的待业职工,须持原所在单位的证明到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符合《暂行规定》第二条(三)、(四)项条件的待业职工,须持原所在单位的证明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  劳动服务公司接受待业职工的登记后,发给其《待业职工手册》,待业职工原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同时收回《劳动手册》;待业职工重新就业时,由劳动服务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收回《待业职工手册》,原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将收回的《劳动手册》发还本人。  《待业职工手册》由省劳动服务公司统一制定。  二、待业保险基金的缴纳。企业(含中央驻晋单位)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由银行在企业当月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转入单位所在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专户。  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企业以“待业保险基金”科目列支,计入成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分别从行政费或事业费中开支。  三、《暂行规定》第三条(一)项的标准工资总额,系指企业全部职工按计时支付的工资;完成计件定额内的工资;病、伤假期支付的工资。  四、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适量调剂的原则。  各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提取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百分之八十由本县(市、区)留用;每月分别向地、市和省劳动服务公司各上缴百分之十,其中除少量用作管理费外,主要用于调剂使用。  地、市掌握的部分,在本地、市各县(市、区)间调剂使用;省掌握的部分,在地、市间调剂使用。  待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  五、职工待业救济金的领取办法和标准。  (一)待业职工凭《待业职工手册》,分别到原登记的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领取待业救济金,其标准为:工龄不满五年的发给十二个月的待业救济金,每月为本人标准工资的64%。工龄在五年和五年以上的,发给二十四个月的待业救济金,其中:五至八年的,第一至十二个月,每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5%;九至十四年的,第一至十二个月,每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十五年以上的,第一至十二个月,每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5%;第十三至二十四个月,每月均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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