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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实施细则 第一条 我区范围的国营企业及其附属的事业单位均执行>和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营企业中下列人员不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一)临时工、计划外用工、农民轮换工; (二)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判刑的; (三)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四)违纪被辞退超过三次(含三次)的; (五)虽属>第二条的职工,但未到劳动服务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六)合同期未满擅自离开企业的;第二章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三条 企业按照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 企业发生亏损时,职工实发工资总额低于标准工资总额的,暂按其实发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交纳待业保险基金。 第四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银行按城乡个人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职工待业保险基金项下。 第五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由市、县自行掌握,统筹使用。不敷使用时,由当地财政补贴。 第六条 待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节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也不得用作信用保证金。 银行应对待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加强监督。 第三章 待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七条 待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 (一)按照>第六条的开支项目进行支出。首先重点保证(一)、(二)、(三)、(四)项的支出; (二)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费,按月收入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五提取; (三)扶持待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按月收入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十提取; (四)待业职工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由当地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其管理费按月收入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五提取,作为待业职工管理机构的业务费和办公费。在管理费月总收入中,县(市)上交百分之五给地区、市劳动服务公司。区辖市按月收入管理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上交给自治区劳动服务公司。 第八条 待业职工凭市、县劳动服务公司发给的>按月到指定地点领取待业救济金。 第九条 职工待业救济金,从到劳动服务公司登记的下月份开始领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在扣除已领取生活补助费的月份后开始领取。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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