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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贯彻实施〈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万州、黔江开发区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各区县(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渝委办发[ 1998]8号)精神,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加快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确保社会稳定,对贯彻实施渝委办发[1998]8号文件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予贯彻执行。 一、关于协议保留劳动关系问题 按照中央关于将企业富余人员分流与下岗区别开来的要求,为了有利于扩大分流,减少下岗,对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多给职工几种选择,国有企业中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人员:1、198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2、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无法安排工作岗位;3、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4、未实现再就业;5、未进入再就业服务机构托管的富余职工,可采取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办法,分流一批,不作为下岗职工处理。具体办法按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渝劳计发[1998]7号)执行。 二、关于下岗职工与中心和企业解除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问题 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凡与中心提前解除托管协议、与企业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奖励的部分按渝委办发[1998]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由其所在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妥善处理。 三、关于进中心的下岗职工提前解除托管协议和劳动关系时,企业和职工个人欠缴社会保险金的处理问题 为了鼓励进入中心托管的职工提前解除关系,属于按渝委办发[1998]8号文件界定为全停产和基本停产的企业,其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机构托管后,愿意与中心和企业提前解除托管协议和劳动关系,对企业欠缴这部份职工的社会保险金(不含职工个人应缴部分),可由同级再就业基金代为补缴;下岗职工个人欠缴的由个人补交并按规定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及时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另行发文)。其他企业应由企业和个人按规定补缴。 四、关于兼并企业和1998年2月底以前分两批下放的企业建中心的问题 (一)关于兼并企业的问题 1、国有企业被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业兼并,职工下岗的问题,由兼并企业妥善处理。 2、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被兼并企业职工下岗的问题,原则上应由兼并的国有企业按兼并政策办理。确需建立再就业服务机构的由兼并企业组建。 3、签订了兼并协议的企业,但尚未完成兼并过程的国有企业,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仍应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主管局负责指导,下岗职工问题应在兼并方案中予以统筹考虑。 (二)关于下放企业的问题 1998年2月底前,市里分两批下放到区县(市)的国有企业,凡正式办理了移交手续的,区县(市)要切实负起责任来,按区县(市)属国有企业管理,对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来源,按渝委办发[1998]8号文件规定执行。下放企业已转制成功的,按转制后的政策办。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当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府的统一部署,在8月25日前,再就业服务中心要组建完毕,下岗职工进中心,8月底要达到80%,9月底要达到100%,时间紧,任务重,要确保这项工作完成,必须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领导班子要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克服畏难情绪,切实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层层抓落实,千方百计,确保任务完成。各归口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既要按渝再就组[1998]10号通知精神,抓紧建立中心和下岗职工进中心的工作,又要确保一方的稳定。哪个单位出了问题,市委、市政府将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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