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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再就业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2017-06-21 08:00:02 无忧保
福建省再就业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各地市财政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再就业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福建省再就业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闽政[1997]25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关于建立再就业基金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按照企业、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及社会保险基金适量调剂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分级筹集,分级管理,适量调剂,专款专用的办法。 第三条 再就业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筹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 基金来源如下: (一)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按财政预算支出的2‰—5‰比例安排支出的再就业专项经费; (二) 向使用农村和外省劳动力的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征收的就业调节费; (三) 失业保险基金上年度节余(指当年度结余)的一部分; (四) 帮困资金的一部分; (五) 破产、兼并、减员增效和建立现要企业制度改革的企业,其职工进入再就业中心按规定缴交的费用; (六) 基金利息; (七) 社会捐助; (八) 其它收入。 第五条 基金筹集办法 (一) 各级财政部门将再就业专项经费列入财政支出预算后,一次性拨入基金专户; (二) 失业保险基金在完成年度财务决算后,按规定划入基金专户; (三) 就业调节费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征缴。中央属、省属、军队单位(驻榕单位除外)委托所在地(市)有关部门征收。征缴的就业调节费应在次月五日内缴入基金专户; (四) 破产企业职工进入中心,企业应按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将一次性安置费拨入中心。被兼并企业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兼并企业负担,一次性拨入中心。减员增效等其他困难企业下岗职工进入中心的费用,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0%计算的费用拨入中心。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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