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关于黑龙江省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深化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7-06-22 08:00:02 无忧保
关于黑龙江省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深化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行署、市劳动局、劳动服务公司,省农场总局劳动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执行省政府黑政发[1992]30号文件《黑龙江省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深化改革方案》现将《关于黑龙江省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深化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请把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我们。 关于黑龙江省国营企业职工 待业保险制度深化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深化改革方案》,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待业救济对象。除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的四种待业救济对象外,新增加三种待业救济对象,即:经省、市人民政府和行署批准关停的国营企业被精简的职工,享有涉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同样的待业救济待遇;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国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在厂内待业一年以后仍无法安置的职工,享受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同样的待业救济待遇。以上新增加的两种待业救济对象,由当地职工待业保险机构审查个人档案,办理待业登记和有关救济手续后,档案移交原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人应按原企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日期,到原企业领取应享受的待业救济金等费用;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除名的职工,到当地职工待业保险机构登记后,享受企业辞退的职工同样的待业救济待遇。 二、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经省、市人民政府和行署批准关停的国营企业被精简的职工在享受待业救济期间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采取一次性发给的办法,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合理标准,省暂不做统一规定。 三、待业职工在领取救济金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者除外),在所在市、县劳动部门授权单位同意的医院就医,其医疗费用负担确有困难的,经市、地劳动部门授权单位批准,可酌情给予补助,补助数额最多不超过医疗费用的70%。 四、停产半停产企业生活有特殊困难的职工,经省劳动部门授权单位批准,可酌情给予不定期特殊困难补助(平均每人一年不超过100元),该项费用在待业救济金中列支。 五、增加职工待业保险基金。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按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增加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交纳待业保险基金(企业计入成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待业保险基金(分别从行政费或事业费中立项列支);国营企业全部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劳动合同制工人,每人每月交纳一元待业保险金,从一九九二年一月开始按照上述规定标准收缴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待业保险基金。12

标签:   改革保险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