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1999)


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1999)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调整本市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作如下通知: 一、自1998年10月1日起,本市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由1%提高到3%,并由单位单方缴纳改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缴纳2%(增加的1%在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职工个人缴纳1%。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单位自1999年1月1日起,统一按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职工自1998年10月1日起,按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 附件: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1998]48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沪府发(1998)37号]的规定,现就有关实施问题通知如下: 一、单位缴纳的2%失业保险费,其中增缴的1%失业保险费从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划转,原缴纳的1%失业保险费,年内仍由单位按原渠道交给失业保险管理机构。 职工个人缴纳的1%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纳入全市的失业保险基金统筹使用,不建个人帐户。 二、1998年底以前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额确定。(即按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三、为了减轻部分困难职工的负担,对下列四种对象,个人免交失业保险费: 1.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 2.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职工; 3.丧失劳动能力的特困职工; 4.与单位签订保留劳动关系协议的人员。 四、自1999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统一征收。所有单位均按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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