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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办法

2017-06-22 08:00:02 无忧保
陕西省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国有企业的劳动制度,保障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职工均实行待业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待业职工,是指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工: (一)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 (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经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批准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 (五)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六)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享受待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第四条 待业职工依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职工,不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一)在本企业连续工作不满一年的; (二)因考入学校脱产学习或者因调动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擅自离职的; (四)长期不缴纳待业保险基金的企业的待业职工。 第五条 待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待业保险机构停止发给待业救济金及其他费用: (一)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限届满的; (二)参军或者出国定居的; (三)重新就业的;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就业业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五)在领取待业救济金期限内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的。 第六条 待业保险机构接纳待业职工的审批登记程序是: (一)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填写待业职工情况登记表并出具证明; (二)待业职工凭登记表、证明向待业保险机构申请待业登记; (三)经待业保险机构核准,办理待业职工待业期间生活救济手续; (四)由原工作单位向待业保险机构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待业职工重新就业后,应当立即到待业保险机构办理待业登记注销手续;待业保险机构按时停止发给救济金及其他费用,并向职工新就业单位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第七条 本省境内企业均应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待业保险费。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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