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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


青岛市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劳动制度,保障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均须按本办法参加职工待业保险; (一)国有企业; (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 (四)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五)招收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六)其他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 第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在社会待业期间,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一)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 (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或者停产整顿的企业被精简的职工; (四)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五)企业按规定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不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一)连续工作不满六个月的; (二)考入大、中专学校离职学习的; (三)自动离职的; (四)单位不按规定缴纳职工待业保险费的; (五)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作、轮换制工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青岛市劳动局和各区(市)劳动局是职工待业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和各区(市)劳动业务公司是辖区内职工待业保险机构,按权限分工具体负责职工待业保险工作。 第六条 职工待业保险机构职责是: (一)负责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发放。 (二)负责待业职工的登记、建档、建卡。 (三)负责待业职工的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组织待业职工的转业训练,扶持、指导生产自救和自谋职业。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街道劳动业务公司和乡镇劳动管理站,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职工待业保险工作。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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