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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


吉林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待业职工是指: (一)破产企业的职工; (二)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 (三)经批准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 (四)经批准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 (五)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六)企业辞退、开除、除名的职工。 试用期内退回人员,不按待业职工管理,不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民>福利企业、地方国有农、林、牧、渔场所属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除外。原来实行行业、系统待业保险的,均须参加所在市、县的社会待业保险,纳入社会保险部门管理。 第四条 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发放待业救济金及其他有关费用;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业务机构负责待业职工的档案管理、待业登记、转业训练、生产自救、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组织管理工作。 各级经济、计划、财政、工商、税务、物价、银行等部门应配合做好待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 待业职工登记 第五条 企业在发生待业职工时,须自待业之日起一个月内持《待业职工审核名册》及个人档案等有关材料,到所在市、县(市)就业业务机构,办理待业职工档案移交手续,并将就业业务机构开具的《待业职工报到通知书》及时送交待业职工本人。 第六条 待业职工须在《待业职工报到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到就业业务机构报到。在办理待业登记、领取待业手册后,十日内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领取待业救济金的有关手续。 第七条 待业职工重新就业、升学、参军、离休、退休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就业业务机构要收回《待业职工手册》并及时通知社会保险机构。 第八条 待业职工在省内迁移时,按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九条 建立职工待业保险基金。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具体来源包括: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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