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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管理试行办法

2017-06-22 08:00:02 无忧保
北京市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市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的管理,促进其分流安置,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岗待工人员是指:企业受当前资金、原材料、能源缺乏或市场疲软、经营管理不善以及进行技术改造等各种因素影响,造成开工不足或全面停产,使企业内具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的职工下岗待工放长假的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待工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地方所属国有企业、区(县)、局属集体企业及下岗待工人员。 第四条 下岗待工人员的管理要坚持保障基本生活与促进分流再就业相结合,企业管理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下岗待工人员的管理办法及分流安置>策的制定。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县所属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的管理。 各行业主管部门是本系统所属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本系统下岗待工人员的分流安置方案,组织协调本单位劳动、教育、职业介绍以及劳二、三产等部门,分流安置下岗待工人员。 行业、企业职业介绍业务机构在同级劳动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下岗待工人员的登记、发证工作,开展职业指导、转岗转业培训,组织劳务输出及推荐就业等工作。 第二章 下岗待工登记 第六条 本市实行下岗登记制度,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岗待工人员,应进行下岗登记,申领《北京市企业下岗待工证》(以下简称《下岗待工证》)。 第七条 企业下岗待工人员,有分流安置要求的,应自下岗待工之日起15日内向本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劳动部门进行初步认定后,按隶属关系上报。 市属企业的下岗待工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到本行业开办的职业介绍业务机构办理下岗待工登记,申领《下岗待工证》; 区(县)属企业的下岗待工人员经所在区县劳动局就业科审核后,到所在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业务中心办理下岗待工登记,申领《下岗待工证》。 第八条 企业申领《下岗待工证》应携带下列有效材料: 1.申领《下岗待工证》报告; 2.下岗待工人员花名册和下岗待工人员个人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下岗待工人员不予进行下岗待工登记: 1.无分流安置要求的人员;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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