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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暂行办法

2017-06-22 08:00:02 无忧保
营口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暂行办法 营口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暂行办法(1996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发[1996]28号) 第一条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辽>省人事厅《辽>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人员待业保险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及工资计划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的中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 第三条 市、市(县)、区人事局是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其所属的失业保险机构具体负责保险基金的筹集、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职工是指因下列情况之一失去工作的职工: (一)按国家有关>策被精简的职工;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调整工作,拒绝组织安排的职工; (三)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四)被辞退、除名或开除的职工;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享受失业保险的职工。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滞纳金收入; 第六条 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逐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市、市(县)、区直机关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时,按本办法规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同级财政交失业保险金足额划拨到人事保险机构,由保险机构按标准支付。 第七条 失业保险费在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八条 各缴费单位在每月10日前(或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日)到人事保险机构办理缴费手续。对迟缴或因帐户存款不足结算的,每逾期一天加收5‰的滞纳金。 第九条 失业保险费由失业保险机构存入在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条 失业保险费不得免减,缴费确有困难的,经市人事局同意后,可以缓缴,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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