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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2017-06-22 08:00:02 无忧保
潮州市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潮州市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潮府[1999]65号 1999年12月1日颁发)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均应依本办法参加失业保险。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部门主管各自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工作,并负责失业登记、统计,发放《失业证》。第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三)地方财政拨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第五条 单位按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户籍的职工个人按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第六条 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凭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的托收通知单以工资同等顺序向单位扣缴,任何单位不得拒付。职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缴。第七条 单位依法破产、被撤销、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而清理财产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通知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失业保险费按工资同等顺序清偿。第八条 分立、合并(兼并)后的单位依约承担原单位的失业保险责任;原单位职工的保险期限连续计算。第九条 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财税部门的规定列支。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缴。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同期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全部转入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应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各级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用。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以下开支项目:(一)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保险期间的医疗费;(三)失业保险期间失业人员死亡丧葬费、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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