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江西省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的通知(1998)


关于调整江西省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的通知(1998)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完善失业保险机制,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中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由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高到3%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费比例的范围是参加失业保险的所有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调整缴费比例后,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单方负担改为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其中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其个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 三、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3%按月代为扣缴,其中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由企业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 四、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统一按《江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和制度的规定管理、使用。 五、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合同制工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职工的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办法,按上述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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