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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已失效)

2017-06-22 08:00:02 无忧保
郑州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已失效) (1994年10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四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五章 失业职工的组织管理和再就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业,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的职工: (一)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县级以上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股份制企业; (四)外商投资企业;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失业职工,是指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的职工: (一)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 (二)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裁减的职工;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销、解散企业的职工;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裁减的职工; (五)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六)被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第四条 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和生产自救等就业业务工作相结合。 鼓励、扶持失业职工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就业。 有关部门应当为失业职工提供就业指导、转业训练和其他业务,为失业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县(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失业保险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辖各区范围内职工失业保险工作。市辖区的职工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是市职工失业保险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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