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失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失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9〕20号《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现将北京市执行《失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执行时间:2000年5月1日起执行,原《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2、请各单位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调帐事宜的说明》(附>1)的要求,做好新旧帐务衔接工作。 3、请各单位按照《失业保险基金会计科目表》(附>2)的要求,统一设置会计科目及明细科目,并编制会计报表(附>3)。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财政局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附>1: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调帐事宜的说明 一、调帐原则 (一)2000年5月1日前发生的会计业务,按原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2000年5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5月1日以前的会计业务不再调整。 (二)根据1-4月各科目记录的业务,按照新旧制度会计科目的对应关系,将原会计报表转换为新的会计报表。新的资产负债表各科目的余额以及收入、支出类科目1-4月的累计发生额作为新制度各科目5月份的期初数记入新帐。 二、调帐准备 (一)清理货币资金 1、与开户银行对帐,银行存款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余额核对相符。 2、现金帐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3、有价证券帐面余额与实存有价证券核对相符。 (二)清理往来款项。对各项往来款项要逐笔进行清理核对,按规定应转入收入或支出的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帐户。 (三)清理核对基金收支帐目。凡在2000年1月1日-4月30日期间发生的各项收支,均要在此期间入帐,各项应上缴款项及时转入市社保中心帐户。 (四)结出各收支帐目期末余额,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五)按新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建立新帐。 (六)按新制度规定在同一开户银行增设一个新帐户。 三、调帐流程及帐务处理 (一)新旧会计科目的对应关系 1、资产类 (1)原制度中“现金”科目与新制度同; (2)原制度中“银行存款”科目对应新制度中的“支出户存款”科目;新制度中增设“收入户存款”科目。1234567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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