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经省政府批准,调整部分失业保险金标准(见附件)。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市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表(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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