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三门峡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失业保障功能,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应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属地原则均应参加三门峡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条市级统筹的原则:适应三门峡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形成统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和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确保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尽快再就业。 第四条市级统筹的模式:全市失业保险实行统一失业保险制度、统一失业保险费率和基数、统一筹集和使用、统一管理和发放、统一管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条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协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第六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没有工资基数或缴费工资基数无法确定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第七条失业保险金统一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实行全市统一发放,其中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分三年逐步过渡到(2007年按80%,2008年按90%,2009年及以后按100%)市区发放标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后,基金全额缴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原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和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同属市级统筹基金。县(市、区)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在本办法实施30日内全额划转到市财政部门社会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各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报账单位,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分户和支出分户。各县(市、区)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应于每月底前划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汇总后及时转入市财政部门社会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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