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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

2017-06-22 08:00:02 无忧保
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通过今年开展的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发现部分市、县(区)存在克扣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现象,个别县(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只达到应发标准的44%。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标准,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证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解决好困难群众生活问题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重要性。严格执行《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为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同时,按失业保险金的5%支付失业人员每月的门诊医疗费。  二、依据《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要求,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拟定,调整时间为每年的6月份,适用时间为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发生特殊情况时,适用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标准。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应于最低工资发布后10日内调整市(州)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的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处备案。  三、各地要加强对规范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监督检查,今年9月省厅将组织开展全省规范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的专项检查,并对失业保险金发放不规范的地区给予通报批评。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应在9月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督促所辖县(市、区)严格执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条件,确保将所有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今年4月省厅会将全省各市(州)本级及其县(市、区)的失业保险待遇发放标准在湖南省劳动保障公共服务网站—失业保险子站(网址:HN12333.com)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的监督,特别是接受广大失业人员的监督。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不得以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少为由,不按规定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各地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失业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增加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另一方面,要规范失业保险待遇的申领发放条件,严格执行失业人员按月到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和失业保险金按月委托银行发放的制度,坚决杜绝一次性发放,做到该发的一个不漏,不该发的一个不发。失业保险基金确实存在支付压力的地区,要通过市(州)级调剂和同级财政补贴的办法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五、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管理,严禁坐支,不准从基金中列支管理费,不能用失业保险基金对企业特困职工、退休人员和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给予一次性补助。按照中央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我省已基本完成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的任务,今后不得再按“三三制”的原则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拨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已拨付的应立即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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